李曙光 蔡嘉台包養經驗煒:世界銀行新營商周遭的狀況目標與我國破產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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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世界銀行(以下簡稱“世行”)《營商周遭的狀況陳述》因目標評價的籠罩范圍面廣、評價陳述發布周期穩固,且評價內在的事務也能做到絕對客不雅及可量化,故歷經10余年的實行成長,儼然成為了國際影響力宏大的“全球性公共產物”。有鑒于原營商周遭的狀況評價項目存在數據瑕疵題目,及其在調研方式論上所遭遇包養網 的質疑,世行于2020年結束原《營商周遭的狀況陳述》項目運轉。之后歷經多輪調研,世行終極在2022年正式發布新版營商周遭的狀況評價項目即“B-READY項目”。新項目在方式論以及目標內在的事務設置等方面臨原項目均停止了年夜幅改革,進而也帶來了諸多新議題,亟需停止深刻的實際解構。

作為新營商周遭的狀況評價項目焦點構成內在的事務之一的商事破產(business insolvency)目標,相較于原打點破產目標而言,其主要性有增無減。尤其在內在的事務組成及方式論基本上,商事破產目標更是停止了迭代更換新的資料。于此佈景下,本文的研討意在穿透紛紛復雜的目標設置之表象,回回項目出臺之原點,從泉源上分析世行新營商周遭的狀況評價項目改造的實際邏輯以及詳細實行的機理,以期妥當地掌握項目運轉的將來走向,并就我國在本輪評價中的有用應對舉動予以深刻探尋和策劃。

一、世行新營商周遭的狀況評價項目之改造動因及其內在的事務改良

透過對世行新舊營商周遭的狀況評價項目演進的比擬剖析,及對于其改造過程的溯源式考核,將有助于更好地厘清B-READY項目標改造初志,包養網 從而更正確地掌握其改造重點及研判實在際運轉路向。

(一)原《營商周遭的狀況陳述》的缺乏

2021年9月16日,世行團體高等治理層決議終止原《營商周遭的狀況陳述》的發布及其數據調研運動。究其緣由,除該項目自己于數據搜集以及公然方面所受的詰難以外,亦與其持久以來在研討方式上所存在的放松管束和不受拘束主義態度傾向題目廣受質疑存在慎密聯繫關係。

起首,早活著行原《營商周遭的狀況陳述》發布之初,即有學者質疑稱其方式論存在不言而喻的法系成見。詳細從方式論層面上不雅測,《營商周遭的狀況陳述》及其排名樹立在拉波爾塔(La Porta)等學者團隊所提出的“法令來源”學說之上。該學說持久以來被質疑稱難免帶有激烈的通俗法法系偏好,以為通俗法系國度在經濟成長以及金融市場培養方面,表示要廣泛優于年夜陸法系國度。其重要理據在于,前者的判例法傳統在機動性方面相較而言具有明顯上風。但是,這一點持久以來備受包養 來自法國等年夜陸法系傳統國度的學者的質疑,以為這般難免過火果斷且離開現實。

其次,不乏不雅點以為,遭到“法令來源”學說的影響,世行原《營商周遭的狀況陳述》及其打分方式的設置,難以防止沿襲“往管束化”的東方不受拘束主義經濟之思惟邏輯。這詳細表現為,原陳述在目標設置題目上,帶有“更低程度的監管將帶來更好的評分成果和排名”的態度傾向,進而易于疏忽其他諸如社會公正、生態周遭的狀況可連續成長等主要價值目的。并且,世行評價陳述亦并未就法令規定自己的東西的品質情形加以謹慎考核。

再次,項目數據被質疑存在必定的缺點。持久以來,世行營商周遭的狀況評價項目被質疑稱,經由過程一套尺度系統來完成量化式比擬法目標的做法,不免暗藏迷信性偏頗的風險。而數據彙集經過歷程中的不通明性,以及數據把持風險難以打消的題目,則更進一個步驟加劇項目陳述自己的缺點性。譬若有學者指出,原打點破產目標用以盤算債務了債率的方式,至多存在如下缺憾:起首,債務了債率簡直定在相當水平上帶有客觀性,緣由是其統計的基本數據重要從問卷受訪者以及對部門樣本企業的案例研討中獲取。但顯然,對很多國度而言相干數據現實上皆難以覓得,故而陳述內在的事務的靠得住性難免存疑。其次,項目小組在數據評價上更多是基于“紙面之法”,而非對相干法令現實實用情形的有用考核。并且,在項目所采用的評價手腕上則異樣難免略顯“粗拙”,因其慣常應用的是一種“全有或許全無”的評價方式。

最后,世行《營商周遭的狀況陳述》在排名存廢題目上也頗受爭議,由於排名數據在必定水平上有引誘經濟體之間展開監管競爭之虞。不乏學者指出,陳述出臺自己僅能引誘排名改良,而無法真正起到處理經濟體成長經過歷程中所面對的現實題目之感化。此外也有不雅點質疑稱,陳述自己對于意在進步排名的經濟體而言,當然能夠帶來額定的修法鼓勵,但這些修法舉動的現實後果將是無限的。因此,學者以為“《營商周遭的狀況陳述》應解脫它對于排名的執念,不該將復雜的法令政策制訂與履行簡化為單一的排名”。

(二)新營商周遭的狀況目標項目標改革

在終止原評價項目標同時,世行隨即宣布其將努力于開闢一種新方式,來就全球經濟體中私營企業部分的貿易和投資周遭的狀況停止有用評價。這個新方式,即后來的B-READY評價項目。尤其值得留意的是,世行在新營商周遭的狀況評價項目出臺之時,對原《營商周遭的狀況陳述》所遭到的質疑,總體上于其《概念文件》以及《方式論手冊》中均有針對性的回應:

起首,針對法系傳統成見的質疑,世行在2023年5月1日發布的《方式論手冊》中明白誇大,新項目“并不偏向于任何特定的經濟系統或許法令傳統,而是專注于可以或許實用于身處分歧成長階段的經濟系統、且具有堅固研討基本的傑出做法”。“傑出做法”(good practices),則是“基于世行團體、其他多邊國際組織、專門研究研討機構以及相干學術研討文獻所確立的,且可以或許獲得國際公認的尺度做法”。以商事破產目標為例,“傑出做法”包含如下的規定文本:起首,世行所制訂的《世界銀行有用破產軌制與債務人/債權人機制的原則》(下文簡稱《世行原則》),其重要是在吸取世界范圍內的最佳破產實行經歷之基本上凝練而成。其次,《結合國國際商業法委員會破產法立法指南》(下文簡稱《立法指南》),以及作為立法指南“附件三”的《跨國界破產示范法》等指引性規范文件。

其次,針對“往管束化”以及“排名競爭”之疑慮,在此次評價項目中世行異樣也有所回應:一方面,世行在2022年發布的《概念文件》中即明白誇大,B-READY項目出臺的目的并非旨在增進徹底的放松管束,而是“擬先容各經濟體的律例框架的詳細情形,及說明各經濟體當局為私營企業部分所供給的公共基本舉措措施辦事東西的品質之間的纖細差異”。另一方面,新項目不會如過往般專注于經濟體的排名,而是以分數為基本停止報道,同時描寫其跨主題的變更、剖析其在分歧經濟體分組中的差別,并評價其在一段時光內的總體趨向,以及該經濟體絕對于世界上擁有“最佳表示”經濟體的一種提高情形。

再次,針對數據把持和缺少通明度的質疑,世行則誇大新項目在數據搜集以及陳述制作的環節上,將遵守最高的數據誠信尺度。這此中包含:完美的數據搜集法式、強無力的數據維護辦法,以及內在的事務明白的批準協定。此外,新項目將經由過程引進數據通明度以及具有較高可復制性的保證機制,來強化大眾以及相干好處主體對其數據和陳述內在的事務公平性的信念。

最后,新項目還充足器重法令實行維度之考核。亦如前述,原世行《營商周遭的狀況陳述》樹立在“法令來源”等實際學說基本上,后者被質疑往往更追蹤關心于法令規定自己,而非規定在實行中的現實實用情形。但如一些學者所言,從比擬法學方式論的角度來看,該等研討途徑不免存在缺點,因其只追蹤關心于“紙面之法”。有鑒于此,新項目“不只要搜集法令上的信息(即制訂法意義上的成文法令律例),還要搜集現實上的信息(即可以或許反應法令律例實行情形的信息)”。為了更好地反應法令實行的詳細情形,新項目將應用兩種重要的數據采集方式,此中包含專家徵詢和私營企業層面的查詢拜訪。這也意味著,新項目更重視市場主體的反應,以及誇大對企業順應性以及社會效益的考核。

二、商事破產目標所參照的最佳實行做法及其實際詮釋

商事破產目標較之于原有的打點破產目標,盡管在邏輯系統以及內在的事務組成方面歷經嚴重改造包養網 ,但其作為十項焦點目標之一的位置及主要性顯然涓滴未減,并將持續作為新營商周遭的狀況目標評價系統中的要害構成部門。本文以為,非經過商事破產目標背后之實際基本的溯源式考核,及對各個目標細項內在以及打分細節的謹慎剖析,恐難繚繞新項目標實行途徑告竣妥當的學理共鳴,并有用領導我國此輪破產法改造實行。鑒于此,本部門擬對新商事破產目標的深條理實際邏輯予以詮釋,并就其所對標的“最佳實行”做法尷尬刁難照剖析。需先行敘明的是,囿于篇幅限制及出于論題集中之便,本部門僅切磋破產律例框架支柱(即支柱一)的相干議題。

(一)商事破產目標所參照的最佳實行范本

如前所述,《立法指南》與《世行原則》皆屬于取得全球普遍承認的有關企業破產法令軌制的最佳立法范本,二者出臺之目標,均意在為列國當局或政策制訂者在完美本國破產法令軌制時供給無益的立法參考。

1.《結合國國際商業法委員會破產法立法指南》

《立法指南》最早源于1999年結合國年夜會向其部屬國際商業法委員會所作出的一項提議,亦即“應該強化企業破產運動展開的實效”,該指南終極也于2004年取得結合國年夜會經由過程。在規范文本出臺的情勢上,頗為值得留意的是,擔任草擬《立法指南》的第五任務組,并未追求經由過程制訂條約或示范法的方法來推進列國企業破產法的一體化過程,是以舉難免帶有“全有或全無”的強迫性顏色。相較而論,其以為以立法指南邊式加以綜合浮現的示范性規定文本,則兼具機動性包養網 及務虛性之上風,從而也有助于打消列國的潛伏掛念,繼而輔助其經由過程立法改造方法按部就班地采納《立法指南》及其規定框架,并從中完成破產法古代化之目的。

從《立法指南》的制訂目的和特色視角上察看,現實上不難發明其自己帶有激烈的適用性顏色。從制訂目的上看,《立法指南》意在“作為列國立法機關在制訂新法令律例或審查現行破產法令律例系統能否完整時的主要參考”。此中,指南中所提出的規范性內在的事務則“旨在協助列國樹立高效和無力的破產立法框架,使之能反應破產法範疇的古代成長和趨向”。從特色上看,起首,為方便于懂得以及實行,《立法指南》中列進了大批評注性內在的事務,并借此就條則背后之邏輯理路與制訂方法對列國立法者加以領導。其次,《立法指南》在規定design時,更著重于反應出有關題目處置的全球性共鳴,或至多是列國實行中的主流做法。再次,當對特定題目的規定指引內在的事務無法構成同一性共鳴之時,則《立法指南》將按照可量化的尺度提出提出(如主動中斷的刻日規則)。最后,《立法指南》帶有極為明白的激勵窘境企業展開重整的立法導向,并以為重整軌制屬于古代“破產立法的焦點要素”。

2.《世界銀行有用破產軌制與債務人/債權人機制的原則》

與《立法指南》類似,作為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世行原則》,其制訂初志異樣是為評價列國破產軌制與債務人權力規定系統的有用性題目,同時透過供給同一性的規定文本框架的方法,為列國政策制訂者出臺相干法令律例改造舉動供給主要指引。回想曩昔,《世行原則》最早發布于2001年,其出臺的目標在于回應1990年月末的亞洲金融危機,以期經由過程高效的破產法制訂方法完成經濟體內金融市場的高效運轉,并助力于克制體系性金融風險。隨后在歷經多輪徵詢后,世行則于2005年、2011年、2015年以及2021年間陸續發布多個修訂版本,從而慢慢完美了包含小微企業破產軌制等在內的規定系統內在的事務。

詳細來看,《世行原則》作為那時首個獲得全世界范圍內公認的,且可以或許用以評價債務人/債權人關系以及破產軌制有用性的立法基準,其內在的事務重要是在有關破產軌制以及債務人權力維護機制的國際最佳實行做法的基本上凝練而成。這一點,現實上也可從《世行原則》與《立法指南》的修法互動經過歷程中得以探知。譬如,在《世行原則》2011年修訂經過歷程中,即充足吸納了《立法指南》中一些無益的立異性規則(如企業團體破產及小微企業破產重整)。繚繞有用率的破產軌制題目,《世行原則》則指出企業破產法令框架的完美目的須包含如下方面,如“完成企業資產價值以及債務人了債率的最年夜化目的”,以及“確保對依然具有連續運營價值的企業停止重整,從而為債務人帶來更高的了債率”等。現實上,這些目的與《立法指南》的提出也異樣存在高度的類似性。

(二)商事破產目標的內在的事務構成及其實際邏輯

透過對商事破產目標的相干查詢拜訪問卷內在的事務及其理據的解析,本文的研討意在輔助政策制訂者正確懂得目標落地實行的詳細方法,以及研判我國將來能夠的得分情形(見表1)。

表1 我國《企業破產法》與世行商事破產目標細項的規定對比表

1.破產前途序及破產法式啟動

除規則庭外重組機制及破產緣由規定以外,世行營商周遭的狀況新目標將重點審閱經濟體對債權人于鄰近破產時代能夠采取的法令手腕。這此中即包含,破產臨界期窘境企業治理層的特別任務規定之設置。詳細來看,在評價項目問卷的1.2.1部門內在的事務詳細設問如下,即“經濟體能否引進了董事在破產臨界期的任務規定,如防止破產或當破產不成防止之時采取實時性辦法以削減喪失?”若謎底為確定則經濟體可取得響應得分。

實際上看,之所以請求董事以及治理層在破產臨界期承當此類特別任務,其初志在于緩釋股東無限義務軌制能夠給企業董事或治理層帶來的逆向鼓勵風險。這一任務在《世行原則》及《立法指南》等目標評價項目佈景文獻中,現實上均獲得誇大,亦被歸入此次商事目標的考評范圍。此中,除了《世行原則》提出B2以外,《立法指南》在其第四部門“企業鄰近破產時代企業董事任務”的提出第255—256條中,異樣明白提倡列國引進如下規則,即“董事應于其知悉或應知悉破產鄰近或不成防止之時點,有任務恰當顧及債務人和其他好處關系人的好處,并采取公道的舉動防止破產,或當破產不成防止時盡量下降資不抵債之水平”。前述指南對于破產鄰近期董事任務的規制,重要采取的一種基于決議計劃法式維度的思緒以及立法形式,更誇大企業財政風險的信息彙集及強化治理層的信息感知才能原因。稍作察看后不難發明,我國在此題目上恐存在掉分的情形,后文也將對我國將來能夠采取的修法應對舉動加以深刻論述,在此暫且不贅。

2.破產治理人的專門研究才能

破產治理人在破產法式中所飾演的腳色尤為要害,新項目在商事破產目標查詢拜訪問卷中的第11—14題中,則將對牽涉破產治理人軌制的如下方面內在的事務停止考評和打分。這此中詳細包含,治理人任職標準前提、褫奪治理人行使職權標準的前提,以及個案中選任和免職治理人的法定請求和聽證機制等。

從佈景文獻上看,這些調研問卷中的題目設置所對比的最佳實行做法在于《世行原則》以及《立法指南》等文件的相干提出。一方面,《世行原則》在提出D8中針對破產代表人的選任、破產代表人的勝率性、中立性以及自力性,以及對其問責的法定尺度等題目,均提出了較為明白的立法提出。另一方面,《立法指南》于提出115—125也異樣對治理人專門研究才能題目提出了下列詳細提出:起首,《立法指南》以為在治理人從業標準規定的design思緒上,既不宜過于寬松也不該過火嚴苛,目標是確保治理人得以在具有必定履職勝率性的同時,盡能夠擴展具有行使職權標準的治理人從業群體范圍。其次,繚繞治理人的選任和指定題目,《立法指南》誇大法院指定及債務人推舉治理人的兩種形式,并無盡對的好壞之分。此外,《立法指南》還對治理人薪酬及治理人標準褫奪等題目作出了明白指引,而這些指引異樣斟酌了分歧立法形式的利害包養 得掉,且亦反應在了評價項目標目標設置及問卷內在的事務中。

3.債權人的財富治理軌制

債權人財富治理目標所評價的內在的事務包含,債權人于破產法式展開時代內,繚繞待實行合同處理、可撤銷買賣、重整新融資以及主動中斷等相干規定的引進近況。聯合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則,如下兩方面題目殊值切磋:

①重整新融資軌制。普通以為,重整新融資的引進對于重整法式的勝利展開而言,具有不成疏忽的主要意義,因其不只有助于處理窘境企業所面對的債權積存題目,還有助于向市場收回重整勝利具有較高能夠性的積極電子訊號。鑒于此,世行評價小組于查詢拜訪問卷的第26及27題中,即針對性地考核重整新融資的可得性及其了債順位的題目。尤其值得留意的是,對于了債順位而言,惟當新融資的了債順位不只高于無擔保債務人,且還高于擔保債務人之時,經濟體剛剛將取得響應得分(問卷第37題)。

該目標所對標的最佳實行范式,異樣為《立法指南》以及《世行原則》。此中,以《立法指南》中的規則至為詳盡,其充足確定了新融資的價值,并就新融資方債務了債順位優先于與既存債務人的合法性,以及所需求達致的好處均衡目的停止了深刻論述。詳細而論,《立法指南》在提出65—67中確定了于未設定典質擔保的財富上付與新融資擔保優先權,以及為新融資供給共益債權了債順位優先權的兩種罕見形式的價值。尤其值得留意的是,其還提出各經濟體在立法時,引進答應當事人設定可優先于擔保債務人了債順位的“超等優先權”規定。當然與此同時,《立法指南》也提出此類優先了債順位惟應在知足嚴厲的法定條件下方得準許,包含但不限于為擔保債務人的好處供給公道維護等。細心比擬之下不難發明,此類規則年夜體上仿效的是《美國破產法典》的相干規則。如后文所剖析道,以後我國破產法缺乏與重整新融資“超等優先權”了債順位的相干法令設定,這能夠招致我國呈現掉分的情形。

②主動中斷軌制。主動中斷軌制引進的初志在于為債權身邊,他會想念,會擔心,會冷靜下來。想想他現在在做什麼?吃夠了嗎,睡得好,天氣冷的時候多穿點衣服嗎?這就是世界人留出必定的“喘氣空間”,防止因各方的“資產掠奪比賽”而引致有效率的債務了債成果,或危及債權人財政更生目的的完成。鑒于主動中斷軌制之主要性,世行評價小組也將選擇對經濟體中有關主動中斷的包養網 刻日、主動中斷的破例及接濟性規則停止打分。惟當經濟體的破產法中至多具有前述兩項明白規則之一時,方可獲取響應分數。我國《企業破產法》在主動中斷的破例性規則上難免存在缺掉,因此恐存在掉分的題目。

就主動中斷而言,世行在目標細項設置上所參照的佈景文獻,一方面在于《立法指南》中有關主動中斷方面的規則。起首,提出35—38對主動中斷的破例情況作出了規則。此中,提出35中明白羅列了如下的主動中斷破例情況,如為遏制周遭的狀況淨化或傷害損失大眾安康的運動等。其次,《立法指南》中的提出50則對主動中斷的接濟題目作出規則,即為藍玉華的意思是:妃子明白,妃子也會告訴娘親的,會得到娘親的同意,請放心。防范典質財富的價值貶損可采取如下接濟舉動,譬如由破產財富付出現金或供給附加擔保權益等。再次,《立法指南》在提出49中也對主動中斷的刻日及延伸事由方面題目給出了明白提出。另一方面,相干目標細項design的另一項焦點佈景文獻即在于《世行原則》,該原則于主動中斷的規則內在的事務上與《立法指南》存在高度的類似性。

4.債務人介入機制

該部門目標考核的內在的事務,則重要觸及到債務人代表、債務人信息獲取、擔保債務的優先了債順位、勞工債務的了債順位等規則。此中尤其值得留意的是,世行項目小組誇大債務人委員會軌制作為債務人代表機制,將助力于戰勝后者所面對的所有人全體舉動窘境,并作為晉陞其介入度的一個要害性的軌制設定。與此同時,項目小組還指出,債務人委員會的包養高效運轉將對潛伏的破產法式濫用行動施展實在有用的制約感化。

詳細在查詢拜訪問卷部門,世行評價小組將對債務人委員會的設置題目作重點考核,此中第28題詳細考核的是,經濟體所出臺的破產法中“能否存在債務人委員會或許其他債務人的法式代表組織”。與此同時,查詢拜訪問卷第29題重點考核的內在的事務是,按照經濟體的破產律例定,“債務人能否可零丁或許借由債務人委員會獲取破產法式相干的信息”,而惟有在取得確定性謎底時方可獲得響應分數。

這一目標內在的事務所對標的最佳實行做法,重要在于《立法指南》以及彩修的聲音響起,藍玉華立即看向身旁的丈夫,見他還在安穩的睡著,沒有被吵醒,她微微鬆了口氣,因為時間還早,他本可《世行原則》。好比,《立法指南》提出應明白“指派債務人委員會的機制,以便于晉陞(無擔保)債務人在破產法式中的介入水平”。詳細從規定的系統性樹立之角度動身,《立法指南》針對債務人委員會成員的包養 出任標準、組建債務人委員會的機制、債務人委員會的權力和本能機能,以及債務人委員會的所需支出抵償等題目,詳細提出了10項立法提出(即提出126—136)。

5.小微企業破產軌制

鑒于小微企業在列國經濟成長中之主要性,以及傳統意義上的庭內正式破產法式對這類企業所存在的不順應性,新項目將詳細評價經濟體的破產法令律例框架中,能否存在對無連續運營才能的小微企業停止疾速清理,和對有連續運營才能的小微企業停止重整的一套簡化破產法式規定。新項目還將對可實用于小微企業破產法式的配套規定內在的事務停止評價,這此中即包含,能否存在“對老實的天然人債權人的債權免去保證機制”,以及“較短的法定法式展開時代限制、準進標準前提、法式啟動尺度,及法式轉換之能夠性”等外容。

詳細來看,這一目標設置所對標的最佳實行做法,則重要在于《世行原則》以及結合國國際商業法委員會在2021年發布的《商業法委員會小微企業破產立法指南》(以下簡稱《小微企業破產立法指南》):一方面,《世行原則》提出,列國當局應制訂專門的小微企業破產規定,對于依然具有可連續運營價值的企業而言,應答應其以簡略單純和高效的方法停止重整。另一方面,《小微企業破產立法指南》則更進一個步驟指出,此類特別破產法式題目處置的焦點要素包含:其一,設置較短的法式展開時限,并限制法式刻日延伸的次數(提出12);其二,引進與小微企業破產法式請求“標準、請求和啟動”等事項有關的一些規則(提出8、9以及提出15、16);其三,簡化手續,此中即包含“對申報債務、債務確認以及法式受理的手續”;其四,簡略單純重整法式中債權人的留任(提出13、14);其五,綜合處置企業運營者小我的一切債權,包含一并處置企業主小我擔保等方面的連帶債權題目(提出93、94)。最后,明白小微企業在清理和重整法式之間停止轉換的前提及其操縱法式方面的規則(提出97、98)。

從評價項目查詢拜訪問卷所設置的詳細題目上看,起首,第35—36問屬于對“小微企業破產法令軌制的可得性以及適格性”方面內在的事務的考核。其次,第37問則觸及到經濟體能否明白規則了有關小微企業從重整轉向清理法式的法令框架。最后,第38問則將對免責以及謝絕免責的相干規則停止打分包養網 。對于前述題目,惟有當其均取得確定性的謎底之時,經濟體剛剛能取得響應分數。不丟臉出,我國因缺少與小微企業破產軌制相干的專門規定而將呈現掉分的情形。

6.跨境破產軌制

新商事破產目標將評價經濟體能否曾經樹立了跨境破產的法令框架,并可以或許對域外破產法式予以認可。與之相干,該目標將評價的原因包含經濟體能否曾經確立與法式管轄權、本國破產法式的認可、分歧經濟體法院之間的一起配合,以及準據法選擇等題目相干的一些破產律例定。與小微企業破產軌制立法闕如及由此所招致的掉分局勢類似,我國在跨境破產軌制的相干評價時,異樣將能夠由於規定缺掉而能夠致使在第39、40題中呈現掉分的題目。

詳細來看,跨境破產目標所對應的最佳實行做法在于《結合國國際商業法委員會跨國界破產示范法》(以下簡稱《跨國界破產示范法》)以及《世行原則》:一方面,《跨國界破產示范法》對于評價項目中所說起的若干目標細項均有所涵蓋。這此中包含:管轄權(第10條)、對本國法式的認可和接濟(第三章),以及列國法院就跨境破產題目的和諧和一起配合(第四章)。另一方面,《世行原則》的提出與前述示范法內在的事務年夜體類似,其以為高效的跨境破產法令軌制須涵蓋以下要害原因,如“引進清楚且疾速的可據以承認域外破產法式之法令機制”,以及“在承認本國破產法式的基本上由法院批準供給接濟”等(C15條)。

綜前,透過對新商事破產目標內在的體系性解構后可察知,其目標內在的事務的詳細設置背后有著豐盛的實際意涵,且還凝練了取得實際和實務各界所普遍肯認的最優實行做法。現實上,這些做法也廣泛獲得了列國立法者的高度確定,對全球破產法改造所發生的影響不成謂不深入。若何以此為抓手,并從中繚繞我國現行破產法令軌制的缺乏之處來對響應的規定完美途徑予以深刻闡釋,則是本文余下部門的焦點要務地點。

三、對標商事破產新目標瞻望我國《企業破產法》修正

在《企業破產法》修法理念和方式上,我國不只需安身于中國的外鄉語境和國情,還需高度器重破產軌制演進的世界趨勢,并鑒戒域外破產立法的廣泛紀律。在此需先行廓清的是,本文有意將某一國的破產軌制作為“尺度謎底”加以模擬,相反,本文擬慎密聯合我國以後現實并就域外主流實行中,被普遍承認的、且被證實是卓有成效的破產軌制框架中吸取靈感,以期使相干的破產法改造舉動能更有用方單合我國現實需求。就此而言,新商事破產目標恰可為我國《企業破產法》的系統性修正供給主要抓手,并輔助我國立法者在充足參酌域外改造趨向及主流經歷之基本上,探尋我國破產法的迷信完美之道。囿于篇幅所限,鄙人文的剖析中對于新營商周遭的狀況目標評價項目中所未觸及或明白表白不觸及的內在的事務,譬如金融機構破產、小我破產等題目,暫不作切磋。

(一)破產臨界期董事任務規定

當財政窘境的跡象開端浮現但其影響尚未舒展于企業運營運動之時,債權人將沾恩于其與債務人之間實時展開的晚期會談運動,從而防止終極墮入破產地步。蓋因這般,列國破產法改造均誇大債權人財政危機題目的晚期參與,以便于晉陞窘境企業的連續運營能夠性,以及削減法式展開的時光與本錢。確立破產臨界期的董事任務規定實則契合域外立法的趨向,而該類特別任務確立的需要性,重要表現為如下兩方面原因:一則,在我國以後破產法的實行經過歷程中,很多進進破產法式的企業盡管已持久吃虧,但其往往因遲延破產請求招致呈現資產連續耗費或明顯流掉之晦氣局勢,在極端情形下這能夠致使呈現無財富可供付出破產所需支出的題目。二則,假如企業曾經瀕于破產地步,現實把持企業運營治理層或董事會的股東往往存在較強的“逆向鼓勵”,進而更偏向于“撒手一搏”以試圖讓窘境企業得以妙手回春。但過度冒險的運營行動或許投資決議計劃之后果及其所發生喪失的終極承當者,凡是是公司的債務人。現實上,對普遍存在于我國的集中持股型類型的企業而言,破產鄰近期現實把持人的投契主義行動風險甚至能夠更為凸起。故此,作為“年夜棒”機制的破產臨界期任務規定設置,年夜體上系出于克制董事等外部職員在此時代內從事機遇主義行動,及妥當維護債務人好處的實際需求。

依本文看法,慮及新修訂的《公司法》尚未就企業董事或其他高管于破產臨界期的任務規定加以規則,故而從修法聯動之視角動身,將來宜由《企業破產法》對董事于破產臨界期所負有特別法界說務作出規則,以處理實行中此類主體在破包養網 產法式請求上的鼓勵缺乏或怠于請求,繼而是以錯掉重整良機的題目。在規定的詳細設置上,本文以為應引進如下規則,即當對企業行使把持權的主體(如把持股東或董事)了解或理應了解,企業進進破產法式行將產生或不成防止時,則應詳細承當如下的任務:一方面,公司董事須公道斟酌債務人的好處。將來我國無妨參酌英國等國度的規則,請求董事于破產臨界期須斟酌債務人及相干短長關系人的好處,并采取實時舉動以削減債務人、員工、股東以及其他短長關系人的喪失。另一方面,董事應采取公道的解救舉動防止企業真正墮入資不抵債的破產地步,且須防止以居心或許嚴重過掉方法傷害損失債權人的可連續運營才能和價值。于此同時,在立法經過歷程中也應配套引包養 進董事義務抗辯事由的響應規則。對此題目,《小微企業破產立法指南》的提出實則也可作為主要的立法參考,如“為防止進進破產法式或最小化資不抵債水平,公司董事已盡到了公道留意任務且已采取了積極解救辦法”(提出B2.3)。

(二)破產治理人軌制

1.治理人選任軌制

我國《企業破產法》及相干司法說明重要采法院指定治理人的立法形式。固然,該等形式在破產法立法的初期,實在浮現出了必定的法式效力性及公正性的上風。然跟著實行的成長,如下的一些缺點亦難免開端漸次浮現:一方面,此類做法不只能夠引致法院過度參與個案運營治理事務,致使此中立裁判者的位置遭到減弱,同時還易于引致治理人義務“虛化”的題目。另一方面,由法院指定治理人的做法,也易于致使個案中治理人才能與破產案件復雜性和處置難度無法有用婚配。

從域外立法經歷不雅之,強化債務人或債務人自治組織在治理人選任題目上的介入度,可作為處理前述題目的一個思緒。一方面,《美國破產法典》在1994年立法改造時一改以往做法,選擇對第1104條規則做出本質性修正。這般一來,在第11章重整法式中的債務人也由此得以自立選任治理人。另一方面,盡年夜部門歐陸國度雖年夜多采取的是法院選任或指定治理人之立法形式,但近年來也有不少國度開端漸次追求強化債務人在治理人選任經過歷程中的介入度。基于加重法院累贅、強化個案治理人的勝率性及保證債務人好處的斟酌,將來我國有需要從立法層面強化治理人的市場化選任機制,并明白增添由重要債務人或姑且債務人委員會推舉治理人的規則。

2.姑且治理人軌制

引進有關姑且治理人軌制的專門規則,屬于域外主流國度的通行做法。其典範適例包含:一方面,在1994年美國破產法修改案出臺以后,美國破產治理署可選任姑且治理人,當然在此經過歷程中其也需就詳細的人選題目先行征求一切短長關系人的看法。此中,債務人委員會即有權對治理人的人選提出提出,盡管此類提出自己凡是并不具有強迫束縛性。另一方面,《德國破產法》對姑且治理人的法令位置,及其詳細應承當的職責題目做出了明白界定,好比把守和保留債權人的財富、在啟動破產法式之前擔任維系企業運營治理事務的運轉,以及審核債權人的財富狀態,并判定其資產能否足以付出破產法式展開的所需支出等。

將來在我國《企業破產法》修正時,宜增添姑且治理人的規則,而在姑且治理人的詳細職責及選任方法規定design上則無妨參酌德法律王法公法的規則,亦即由法院聯合個案的情形加以綜合斷定。理據在于,實行中以公然競爭方法選任治理人往往耗時不菲,由實時選任的姑且治理人擔任在正式治理人錄用之前實在實行正式治理人的職責,將有助于避免窘境企業運營治理呈現“真空期”,繼而可起到妥當維護債權人財富之感化。從規定設置層面上看,除職責、權力和選任規定以外,將來還應對姑且治理人的標準前提(應與普通治理人雷同)、姑且治理人向正式治理人轉換的尺度(應視乎履職情形能否傑出原因),以及報答盤算形式(如由法院綜合個案情形裁量斷定)等方面內在的事務引進系統性的規則。

(三)重整新融資軌制

非論是對企業價值的保留,包養 抑或對于任務職位甚至社會福利的促進而言,重整新融資的引進都具有主要之實益。正因這般,列國均在分歧水平上經由過程立法方法引進重整新融資優先權法令軌制(見表2),并盼望以此鼓勵潛伏的融資方或投資人向企業積極投進資金,繼而為窘境企業帶來其亟需的活動性。

本文以為,鑒于以後我國窘境企業重整新融資獲取的需求極為凸起,但重整新融資市場較為單薄的近況,在此次《企業破產法》修正中,應經由過程強化了債優先順位規定的供應以完美有關重整新融資引進的法令鼓勵機制。今朝我國僅從立法以及司法說明層面,確立了共益債順位優先權了債形式,為更好地應對標新商事破產目標的打分請求,有需要在充足參酌域外的無益經歷之基本上,在破產法修正經過歷程中引進超等優先權的立法形式,并明白重整新融資“超等優先權”授予的法定請求,以及與之相干的配套規定系統內在的事務。

表2 重整新融資優先了債順位的立法形式

詳細而言,一方面,我國應鑒戒域外法上的主流經歷,明白重整新融資“超等優先權”授予的法定前提以及響應的接濟規定。比擬法上,美法律王法公法院凡是須按照《美國破產法典》第364(d)“如何?”藍玉華期待的問道。條規則來決議能否批準“甲等優先權”(priming lien)。為此,法院應謹慎考核的個案現實原因包含如下方面:當事人能否已窮盡其他融資渠道或方法仍無法以公道對價方法獲取新融資、重整法式能否具有勝利展開的公道能夠性,以及能否為擔保債務人供給了“充足維護”等。究其最基礎,此類規則的目標意在確保“新融資不會成為資金供給方從既存債務人處不妥轉移財富之手腕”,以及新融資引進的對價等前提系顛末市場機制運作而達致的公正競爭成果,從而借此防止呈現潛伏的不公允性題目。另一方面,我國將來還應完美與告訴和聽證等法式性權力有關的配套接濟規定系統,以此防止短長關系人因時光緊迫而難以獲取充足信息和實時提出貳言,進而自願贊成新融資引進的晦氣局勢呈現。這方面的立法規即包含《美國破產法式規定》第4001(c)條的規則,其請求個案中應該至多提早15天向債務人收回與重整新融資引進有關的告訴。相似地,加拿年夜破產法異樣規則,在法院決議批準新融資超等優先了債順位之前,應該實時告訴債務人。在此經過歷程中,擔保債務人等短長關系人可向法院提出貳言,主意新融資的數額以及優先了債順位在該案情況下并不具有恰當性。

(四)主動中斷包養 軌制

我國《企業破產法》在第16、19及20條中規則了“三中斷條目”,但是對比世行營商周遭的狀況新目標請求及域外主流國度的最佳實行做法,我國現行法仍稍顯缺乏:

一方面,今朝我國《企業破產法》缺乏主動中斷的破例性規則。尤其是針對諸如周遭的狀況侵權題目(如淨化物處置)、公共衛生平安防護,以及衝擊證券訛詐行動等牽扯公共好處等事項,我國在主動中斷規定上并未設置破例性格形。較之而論,于制訂法層面明白主動中斷的破例情況,屬于更為主流的做法。舉例而言,《美國破產法典》在362(b)條中即對主動中斷的破例性規則停止了詳盡羅列,這此中包含基于刑事法式,以及當局本能機能實行等事由發生的行政履行行動,如地盤應用(land use)、公共安康和衛生平安、勞工維護,以及金融穩固、證券監管等。此類規則背后的理據亦正如美國立法者所闡釋道,即“并不盼望破產法式成為周遭的狀況淨化侵權者的‘呵護地獄’”。于我國而言,將來有需要參酌域外法的無益經歷,將包含保護公共安康和衛生平安等在內的若干情況,明白羅列作為主動中斷的破例性事由。

另一方面,我國現行法繚繞與破產重整案件有關的典質擔保財富應該若何解除主動中斷,以及若何為債務人供給權力接濟手腕等題目上,總體上也缺少系統性的規則。于我國而言,宜從如下方面完美主動中斷的接濟規定:起首,應對主動中斷接濟的詳細事由作出規則。此中重點應針對擔保物處于連續貶損狀況,以及重整缺少勝利能夠性等情況,為擔保債務人供給需要的接濟。對此題目《美國破產法典》第362(d)條的規則可資參考,亦即擔保債務人可基于其權益無法取得充足維護,或債權人對于典質物不享有好處,抑或許典質物并非重整法式勝利展開所需為由,懇求法院解除主動中斷令。其次,應針對主動中斷的接濟舉動作出明白規則,包含但不限于供給替換性接濟(如等值現金抵償、擔保物置換等),甚或依請求解除主動中斷裁定等。對此《美國破產法典》第361條包養 規則,可為債務人供給的充足維護即包含按期付出現金擔保品,或供給替換性接濟(如就價值貶損的部門額定供給等值的典質擔保物等),此類立法規也可資參照。

(五)小微企業重整軌制

世行新營商周遭的狀況評價項目明白將小微企業重整法式的相干規定歸入到考評范圍,而我國《企業破產法》在小微企業重整法式的相干規則上付之闕如。于我國而言,從進步破產審訊實效和下降破產法式本錢的角度動身,將來需重點聯合小微企業的特別性,完美與之相干的重整法式規定:

起首,在小微企業重整法式啟動請求的立法形式選擇,以及相干軌制的配套design上,應留意緩釋小微企業破產重整能夠暗藏的法式濫用風險。現實上,美國立法改造及其破產實行經歷表白,這一題目確切易于成為辣手的困難:美國在1994年經由過程修法方法引進小型企業特殊重整軌制后,但在之后的實行中頻仍開端呈現的題目是,缺少連續運營價值的小型窘境企業應用該法式無謂遲延對于債務人的了債。要害是,鑒于此類企業實則最基礎無法完成重整勝利之目標,故而這些法式的展開將帶來有效率的成果。

在此類題目的處理上,域外法重要存在兩種立法形式,即雙通道準進形式以及單通道準進形式:一方面,雙通道準進形式詳細指代的是,在立法上同時設置簡略單純清理和簡略單純重整法式,這般一來小微企業債權人將得以自行選擇進進任一法式選項。這方面的立法規,即包含澳年夜利亞和新加坡的相干規定。另一方面,單包養 通道準進形式指代的是,將清理法式設置作為小微企業破產準進時“默許法式”,亦即,小微企業在提出重整請求時默許進進清理法式,而隨后清理與重整法式包養網 之間凡是則易于轉換,其典範適例包含德國、西班牙以及japan(日本)的相干規則。于我國而言,將來無妨采用雙通道準進形式,亦即,答應當事人自立選擇清理或重整,事理在于,在破產請求以及法院受理階段,判定企業能否具有可連續運營價值自己實則并非易事。與之配套,聯合商事破產目標中所提倡之做法,將來還應引進響應的法式轉換機制,防止請求人濫用重整請求,為此應準許法院依權柄或許按照當事人請求方法實時將重整轉換為清理法式。

其次,股東權益保存及盡對優先權規定的“硬化”實用。這類做法之理據在于,一方面,對小微企業而言,其凡是高度依靠于企業主的治理技巧或許其在企業運營方面的專門常識。另一方面,股東權益保存也有助于鼓勵企業實控人股東盡早提出破產請求,防止債權人的財政狀態進一個步驟好轉甚或招致“無產可破”的晦氣局勢呈現。從比擬法視角不雅之,《美國2019年小型企業重整法案》在完美了小微企業重整法式請求的同時,并未如歐盟般引進絕對優先權的概念。相反,其引進了公正公平測試,這請求債權人“以(將來3—5年內的)預期可安排支出”停止了債,以此作為股東權益保存所需支出的“價格”。

再次,準繩上中小微企業重整法式的展開,應以債權人自行治理作為主導性的重整把持權分派當裴奕告訴岳父他回家的那天要去祁州時,單身漢的岳父並沒有阻止,而是仔細詢問了他的想法和未來的前景。對未來和未來形式,除非存在不合適由債權人停止自行治理的情況。理據在于,一方面,實用債權人自行治理形式不只有助于下降法式展開的本錢,且還能激勵該類企業中現實把持人或治理層盡早啟動破產法式。另一方面,在債權人自行治理形式下,原治理層的運營常識與技巧凡是亦有助于增進企業重整法式的勝利展開,繼而籍此晉陞債務人的受償率。當然,與之相配套的是,在個案中應由治理人詳細擔任承當監視、膠葛和諧等方面的腳色,并擔任評價企業的可連續運營能夠性以及協助債權人制訂重整打算草案。

最后,企業包養網 運營者連帶包管債權合并處置機制。針對以小我獨資情勢成立的企業類型,或許無限義務公司的企業主或現實把持報酬企業債權承當連帶包管義務的情況而言,為完成重整目標,則凡是需在企業破產及小我破產兩個層面臨相干債權題目停止和諧處置。不然,“老實而不幸”的企業主或為企業承當連帶包管債權的股東,在請求進進重整法式方面將會呈現意愿低下的情形或呈現居心遲延請求景象,從而引致更多“無產可破”之有效率成果。

(六)跨境破產軌制

在新營商周遭的狀況評價項目中,我國亦將能夠因跨境破產軌制相干的系統性規定闕如而招致呈現掉分的情形,是以有需要于《企業破產法》修正時,以專章情勢對跨境破產軌制的相干規定作出系統化規則。

1.跨境破產軌制的近況及其缺乏

較之于新營商周遭的狀況目標的請求及域外法上的主流實行做法,現行《企業破產法》第5條遠未搭建起跨境破產軌制的完全規定框架。于規定闕如佈景下,曩昔我國采取的是安身于嚴苛的現實互惠準繩基本上的一種司法審查形式,但此舉在個案中易于引致諸多的不斷定性原因。與之響應,在以後跨境破產的辦案實行中,則難免需求更多地依靠于司法機關、治理人對跨境破產的認知、經歷以及辦案程度,以及在跨境一起配合才能甚至溝通水平等不符合法令律層面的原因。但顯然,這類司法實行操縱形式不成防止地存在可預期較弱的弊病。現實上這也是截至今朝而言,被我法律王法公法院認可的域外破產法式多少數字極為無限的要害根由。

2.我國跨境破產軌制的完美重點

本文以為,在此次《企業破產法》修正中,我國有需要采納《跨國界破產示范法》總體規定框架,同時基于我國國情動身,以專章的系統性立法方法完美跨境破產軌制,以更好地和諧國際與國外兩個市場的連接。現實上,該示范法自己所具有的純潔“法式法”屬性,也意味著我國可聯合本身需求對相干實體性內在的事務加以調劑或保存,使之更合適我國以後的國情以及立法傳統。詳細從規范層面動身,宜重點就如下方面內在的事務完美相干規則:

起首,在域外破產法式以及判決或裁定的認可題目上,短期內宜采取合適我國國情的漸進式立法思緒。當然,《跨國界破產示范法》已廢止了互惠準繩,但之于我國而言,短期內應采取從現實互惠慢慢放寬至推定互惠,再到終極撤消互惠準繩的一種漸進式立法形式。于規范層面論,詳細在域外跨境破產法式的認可和接濟機制design上,我國破產法應側重對如下兩方面軌制作出規則:一是,應明白本國代表人的概念以及準進的前提以及權柄。二是,聯合我國以後的現實情形,尤其是基于法官步隊在處置跨境破產案件方面的經歷稍顯缺乏的實際前提動身,有需要參酌韓國以及japan(日本)的經歷,采取認可和接濟分別之立法形式。與之響應,將來我法律王法公法院在認可域外跨境破產法式的同時,就詳細的司法接濟及協助辦法的品種題目,可由法院根據個案綜合情形停止裁量斷定。這般,將可緩釋主動接濟形式下的法式掉控風險,也可防止其法院過度謹嚴招致實行中難以作出認可裁定的晦氣局勢呈現。

其次,應對于跨境破產平過程序等題目作出明白規則。為妥當維護我國債務人的好處,本文以為我國可重點參酌《跨國界破產示范法》第28條之規則,在平過程序的立法上采“主輔形式”的退路。亦即,當債權人企業于我國境內擁有資產,且案件的處置將牽扯我國債務人的了債好處保護題目時,則認可境外重要破產法式,當地債務人可依法請求向有管轄權法院啟動我國破產法式,并使該法式在知足必定的前提下可發生域外法令效率。

再次,應對跨境破產法式的協助、溝通以及一起配合機制作出規則。新營商周遭的狀況目標尤其誇大溝通和協作機制的主要性,且也對其停止響應的打分。鑒此,本文以為無妨參酌《跨國界破產示范法》第29條的規則,即在本國法式優先的條件下,測驗考試在跨境破產法式的法院溝通題目上采取更為積極自動的姿勢,并從中慢慢積聚更多跨境破產案件的處置經歷。此中,近年來諸如《歐盟跨境破產法式溝通以及協作指引》,以及由美國及新加坡等國度倡議的《破產司法收集指引(JIN指引)》項目,皆屬于列國在跨境破產法式範疇推動一起配合和溝通方面所支出盡力的無力例證,而我國亦無妨在充足懂得其運轉邏輯的基本上擇機參加。

四、余論

瞻望此次《企業破產法》修正,本文以為還應詳細從“內”與“外”兩方面維包養 度,包養網省思我國現行《企業破產法》的系統性完美途徑。申言之,于“內”而言,應強化《企業破產法》外部條則的分歧性或同一性,以輔助強化規定實用之可預期性。于“外”而言,應強化與內部相干法令的和諧與連接,以最年夜水平地消弭《企業破產法》與其他法令規定之間所暗藏的沖突。我國《平易近法典》公佈后動產擔保軌制以及相干優先權軌制等題目作出了諸多立異性規則,與此同時,司法實行中繚繞諸如購房者優先權在包含破產法式中的處置題目,也猶待從破產法修正層面作出積極回應。異樣,新《公司法》的公她,藍家的大女兒,藍雪詩的長女,長相出眾,從小就被三千寵愛的藍玉華,淪落到了不得不討好人的日子。人們要過上更好佈也對破產法令軌制帶來了諸多新議題,也有需要在包養網 修法經過歷程中加以回應。

本文重要聚焦于新營商周遭的狀況評價項目所觸及之要害議題的考核。應該認可,一一解構商事目標中各個支柱及相干目標細項,并提出周全的軌制改造提出頗費周章,實非本文在無限篇幅內所可以或許完成的義務。現實上,諸如預重整、本質破產合并、債務人委員會、周遭的狀況債務了債,以及重整信息表露等軌制的系統性完美題目,異樣亦屬于本次《企業破產法》修法中的焦點關心,然囿于篇幅限制本文難以周全觸及,等待學界同仁對各項目標內在的事務的跟進會商。

(義務編纂:高薇)

【注釋】

[1]拜見(英)杰拉德·麥考馬克:“為何世界銀行《營商周遭的狀況陳述》能夠弄巧成拙?”,朱天宇譯,載李曙光、劉延嶺主編:《破產法評論》(第2卷),法令出書社2020年版,第174頁。

[2]See Catherine Valcke, “The French Response to the World Bank’s Doing Business Reports, ” University of Toronto Law Journal, Vol.60, No.2, 2010, pp.1-20.

[3]See Timothy Besley, “Law, Regulation, and the Business Climate:The Nature and Influence of the World Bank Doing Business Project, ”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Vol.29, No.3, 2015, pp.100-118.

[4]See Benito Arrunada, “How Doing Business Jeopardizes Institutional Reform, ” European Business Organization Law Review, Vol.10, No.4, 2009, pp.556-558.

[5]See Gerard Mc Cormacketal., European Insolvency Law: Reform and Harmonisation, 2017, Northhampton:Edward Elgar Publishing, p.16.

[6]See Simona Benedettini and Antonio Nicita, “Towards the Economics of Comparative Law:The Doing Business Debate, ” Comparative Law Review, Vol.1, No.1, 2010, pp.10-13.

[7]拜見麥考馬克,見前注[1],第193—194頁。

[8]See World Bank Group, “Business Enabling Environment:Concept No“奴婢想,但我想留在我身邊,為小姐服務一輩子。”蔡修擦了擦臉上的包養網 淚水,抿唇苦笑,道:“奴婢在這世上沒有親人,離te, ”https://thedocs.worldbank.org/en/doc/2250b12dfe798507f7b42064378cc616-0540012022/original/BEE-Concept- Note- December-2022.pdf?_gl=1*ri5tun*_gcl_au* MTM3OTA4Nj U0OS4x Nz Iz MTU2Mz Uw, last visited on 20 July 2024.

[9]See World Bank Group, “Business Ready Methodology Handbook, ”https://thedocs.worldbank.org/en/doc/357a611e3406288528cb1e05b3c7dfda-0540012023/original/B-READY-Methodology-Handbook.pdf, last visited on 20 July 2024.

[10]See World Bank Group, supra note 8, p.6;see Word Bank Group, supra note 9, p.6.

[11]See World Bank Group,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Insolvencyand Creditor/Debtor Regimes(Revised 2021 Edition), ”https://www.worldbank.org/en/topic/financialsector/brief/the-world-bank-principles-for- effective-insolvency-and-creditor-rights, last visited on 20 July 2024.

[12]See World Bank Grou包養網 p, supra note 8, p.6.

[13]See World Bank Group, supra note 8, pp.14-15.

[14]See World Bank Group, supra note 8, pp.15-16.

[15]See Ralf Michaels, “Comparative Law by Numbers? Legal Origins Thesis, Doing Business Reports, and the Silence of Traditional Comparative Law, ”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Vol.57, No.4, 2009, pp.776-777.

[16]See World Bank Group, supra note 8, p.4.

[17包養網 ]See World Bank Group, supra note 9, pp.8-15.

[18]See World Bank Group, supra note 8, p.91.

[19]拜見結合國國際商業法委員會:《商業法委員會破產法立法指南》,載結合國國際商業法委員會網站,https://uncitral.un.org/sites/uncitral.un.org/files/media-documents/uncitral/zh/05-80721_ebook.pdf, pp.1-2,最后拜訪每日天期:2024年8月20日。

[20]See Susan Block-Lieb and Terence Halliday, “Harmonization and Modernization in UNCITRAL’s Legislative Guide on Insolvency Law, ” Texas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Vol.42, No.3, 2007, pp.479-480.

[21]拜見結合國國際商業法委員會,見前注[19]。

[22]See Block-Lieb and Halliday, supra note 20, pp.501-508.

[23]See World Bank Group,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for Effective Insolvency and Creditor Rights Systems (2001 version), ” http://documents.worldbank.org/curated/en/424141468762589301/Introduction- executive-summary-and-principles, last visited on 20 July , 2024.

[24]See World Bank Group, supra note 11, p.ii.

[25]See World Bank Group, supra note 23, pp.1-3.

[26]See World Bank Group, supra note 9, pp.731-732.

[27]問卷第1.2.1部門的第1題,see World Bank Group, supra note 9, p.757.

[28]See Kristin Zwieten, “Director Liability in Insolvency and its Vicinity, ” 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Vol.38, 包養 No.2, 2018, pp.388-389.

[29]See World Bank Group, supra note 23, p.18.

[30]拜見結合國國際商業法委員會:《商業法委員會破產法立法指南(第四部門)》,載結合國國際商業法委員會網站,https://uncitral.un.org/sites/uncitral.un.org/files/media-documents/uncitral/zh/19-11272_ zh.pdf, p.30,最后拜訪每日天期:2024年8月22日。

[31]有學者以為該立法形式的上風在于,基于治理層在企業即將墮入財政危機的情形下能夠存在的行動心思學意義上的認知偏誤題目動身,給出了卓有成效的處理計劃。對于相干規定的先容,see Illya Kokorin, “The Future of Harmonisation of Directors’Duties in the European Union:The Preventive Restructuring Directive and Group Insolvencies, ” In包養 ternational Insolvency Review, Vol.30, No.3, 2021, p.373.

[32]See World Bank Group, supra note 11, p.34.

[33]See World Bank Group, supra note 24, pp.156-157.

[34]See World Bank Group, supra note 24, p.159.

[35]See George Triantis, “Debtor-in-Possession Financing in Bankruptcy, ”in Barry E. Adler (ed.), Research Handbook of Bankruptcy Law, Northhampton:Edward Elgar Publishing, 2020, p.177.

[36]See World Bank Group, supra note 9, p.760.

[37]See World Bank Group, supra note 11, p.24.

[38]拜見結合國國際商業法委員會,見前注[19],第108頁。

[39]拜見結合國國際商業法委員會,見前注[19],第106頁。

[40]See Barry E. Adleretal., Bairdand Jackson Bankruptcy: Cases, Problems, and Materials, 5th ed., St. Paul: Foundation Press, 2020, pp.147-48.

[41]拜見結合國國際商業法委員會,見前注[19],第79頁。

[42]拜見結合國國際商業法委員會,見前注[19],第94頁。

[43]該目標設置所側重參考的佈景文獻還包含蘇珊·布洛克里布(Susan Block-Lieb)等學者的著作。 See Susan Block-Liebetal., “Representing the Interest of Unsecured Creditors:A Comparative Look at Uncitral’s Legislative Guide on Insolvency Law, ”in Paul Omar(ed.), International Insolvency Law: Reformsand Challenges, London:Routledge, 2008, pp.323-362.

[44]拜見《B-READY方式論手冊》第1.2.2部門。See World Bank Group, supra note 9, p.733.

[45]包養網 拜見結合國國際商業法委員會,見前注[19],第202頁。

[46]See Block-Liebetal., supra note 43, p.358.此外,《世行原則》在C7.1條也提出了相似的立法提出。

[47]See World Bank Group, supra note 8, p.93.

[48]拜見結合國國際商業法委員會,見前注[19],第25頁。

[49]拜見結合國國際商業法委員會,見前注[19],第175頁。

[50]拜見結合國國際商業法委員會:《商業法委員會小微企業破產立法指南》,載結合國國際商業法委員會網站,https://uncitral.un.org/sites/uncitral.un.org/files/media-documents/uncitral/zh/msme_lg_insolvency_law _ebook_zh.pdf,第183頁,最后拜訪每日天期:2024年8月22日。

[51]See World Bank Group, supra note 9, pp.91-93.

[52]拜見(美)杰伊·韋斯特布魯克等:《商事破產:全球視野下的比擬剖析》,王之洲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17年版,第199—200頁。

[53]拜見李曙光:“我國破產重整軌制的多維解構及其改良”,《法學評論》2022年第3期,第102—103頁。

[54]See Jennifer Payne, Schemes of Arrangement: Theory, Structure and Operation, 2nde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21, pp.229-230.

[55]除了《立法指南》以外,《小微企業破產立法指南》第102條異樣引進了小微企業把持人在破產鄰近期任務方面的相干規則。

[56]拜見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法律檢討組:《關于檢討<中華國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實行情形的陳述》,載中國人年夜網,http://www.npc.gov.cn/npc/c2/kgfb/202108/包養 t20210818_312967.html,最后拜訪時光:2024年7月18日。

[57]See Barry E. Adler, “A Re-Examination of Near-Bankruptcy Investment Incentives, ”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Vol.6包養網 2, No.2, 1995, p.575.

[58]See Paul Davies, “Directors’Creditor-Regarding Duties in Respect of Trading Decisions Taken in the Vicinity of Insolvency, ” European Business Organization Review, Vol.7, No.3, 2006, pp.309-315.

[59]拜見劉冬梅、席琳琳:“宜商周遭的狀況視域下小微企業重整華夏出資人權益保存題目研討——以G市法院2018年—2022年的破產案件為研討對象”,《法令實用》2023年第3期,第31—32頁。

[60]See Zwieten, supra note 28, p.385.

[61]拜見《英國2006年破產法》第214條規則。

[62]拜見結合國國際商業法委員會,見前注[50],第182—183頁。相似的立法規,也可拜見《歐盟2019年預防性重組指令》第18條規則。

[63]英國破產法對此類抗辯事由有著較為具體的規則。See Andrew Keay, Company Directors’Liability and Creditor Protection, London:Routledge, 2023, pp.285-288。

[64]拜見劉貴祥:“我國破產法的實行與改造完美”,載李曙光、劉延嶺主編:《破產法評論》(第2卷),法令出書社2020年版,第5—10頁。

[65]詳細按照第1104(b)款的規則,美國破產治理署可召集(姑且)債務人會議,并由其選任有利害關系的從業職員擔負案件的破包養網 產治理人。對于相干題目的剖析可進一個步驟拜見Harvey R. Miller, “The Changing Face of Chapter 11:A Reemergenceofthe Bankruptcy Judgeas Producer, Director, and Sometimes Star of the Reorganization Passion Play, ” American Bankruptcy Law Journal, Vol.69, No.4, 1995, p.458.

[66]See Mc Cormacketal., supra note 5, pp.80-82.

[67]See Whitman L. Holtetal., “The Appointment and Removal of United States Trustees, ”in Diehl Ostrovksy and Resnick Sommer(eds.), Collier Compensation, Employment and Appointment of Trustees and Professionals in Bankruptcy Cases, New York:Lexis Nexis Publication, 2018, p.28.

[68]拜見《德國破產法》第22條規則。

[69]See Kenneth Ayotte and David A. Skeel Jr., “Bankruptcy Law as a Liquidity Provider, ”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Vol.80, No.4, 2013, pp.1560-1561.

[70]See Inre Bluner(1986)66B. R.109, 113(BAP9th Cir.).

[71]See Triantis, supra note 35, p.179.

[72]See Jennifer Payneand Janis Sarra, “Tripping the Light Fantastic: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European Commission’s Proposals for New and Interim Financing of Insolvent Businesses, ” International Insolvency Review, Vol.27, No.2, 2018, p.193.

[73]也有學者以為,主動中斷的破例性規則自己在相當水平上屬于政治游說的成果。See Gerrad Mc Cormack, Corporate Rescue Law—An Anglo-American Perspective, Northhampton:Edward Elgar Publishing, 2008, pp.157-165.

[74]拜見《企業破產法》第75條規則。別的,最高國民法院所發布的《全法律王法公法院平易近商事審訊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異樣對“重整所需”之請求予以了明白。

[75]《美國破產法典》第361條對何者組成“充足維護”停止了明白羅列。

[76]相似的做法也可見于《立法指南》中的提出50。

[77]對于相干題目的普通性剖析,see Gerrard Mc Cormack, “Rescuing Small Businesses: Designing an ‘Efficient’Legal Regime, ” Journal of Business Law, Vol.30, No.4, 2009, pp.299-330.

[78]需留意該形式下也存在分歧的變體形式,好比印度小微企業破產法即采用啟動請求默許為重整的立法形式。See Asian Business Law Institute and International Insolvency Institute, “Guide on the Treatment of Insolvent Micro and Small Enterprises in Asia, ”https://abli.asia/abli-publications/guide-on-the-treatment- of-insolvent-micro-and-small-enterprises-in-asia-april-2022/, last visited on 20 July 2024.

[79]拜見《美國破產法典》第1191條。對于相干規則的理據剖析,see Paul W. Bonapfel, “A Guideto the Small Business Reorganization Act of 2019, ” American Bankruptcy Law Journal, Vol.93, No.4, 2019, pp.608-615.異樣值得留意的是,《小微企業破產立法指南》的提出86也采取了相似的思緒。

[80]譬如,個案中債權人存在《全公民商事審訊任務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第111條中所列明的情況。

[81]《北京破產法庭中小微企業疾速重整任務措施(試行)》也表現了相似的思緒,而這一規則與我國《企業破產法》第73條的立法思緒亦一脈相承。

[82]拜見蔡嘉煒:“重整打算引進調劑包管人義務條目之根據及其限制”,《實際摸索》2023年第6期,第122—123頁。

[83]See Roy Goode,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Insolvency Law, 4th ed., London:Sweet & Maxwell, 2011, pp.795-796.

[84]See Adrian Walters, “Modified Universalisms and the Role of Local Legal Culture in the Making of Cross-Border Insolvency Law, ” American Bankruptcy Law Journal, Vol.93, No.1, 2019, pp.58-59.

[85]對于互惠準繩利害題目的剖析,see Keith D. Yamauchi, “Should Reciprocity Bea Partofthe UN- CITRAL Model Cross-Border Insolvency Law, ” International Insolvency Review, Vol.16, No.3, 2007, pp.145-149.

[86]《跨國界破產示范法》第9—14條對于本國代表人題目作出了具體規則。

[87]拜見金春:“本國破產法式的認可與協助說明與立法”,《政法論壇》2019年第3期,第147頁。

[88]對于分別形式的普通性剖析,拜見李曙光、賀丹:“破產法立法若干嚴重題目的國際比擬”,《政法論壇》2004年第5期,第70—72頁。

[89]典範適例如《跨國界破產示范法》第四章。該章內在的事務亦明白了制訂國與本國法院和代表人之間的一起配合以及直接溝通機制。

[90]See Bob Wesselsetal., “European Communication and Cooperation Guidelines for Cross-Border Insolvency, ”https://www.insol-europe.org/download/docum包養 ents/1113, last visited on 20 July 2024.

[91]對于JIN收集的緣起與運作機理的具體先容,see Emily Leeand Eric C. Ip, “Judicial Diplomacy in the Asia-Pacific:Theory and Evidence from the Singapore-Initiated Transnational Judicial Insolvency Network, ”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 Studies, Vol.20, No.2, 2020, pp.389-420.

 

李曙光,中國政法年夜學法與經濟學研討院{傳授};蔡嘉煒,中國政法年夜學法與經濟學研討院{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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